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编制指南及审查要求
加强开采方案管理开采方案管理上升为法律制度(新《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编写时序:矿业权人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取得矿业权后,进行矿产资源开采作业前。实际管理中,为提高办证效率,权证和许可证一并办理时,可以先编开采方案,经批准后,再办理权证和许可证。编写要求:应当按照矿业权出让合同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等,编制开采方案。批准部门: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作业要求:矿业权人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开采方案进行开采作业。调整报批:开采方案需要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报原矿业权出让部门批准。 加强勘查方案、开采方案管理勘查方案、开采方案重要性
勘查方案开采方案
➢勘查许可管理核心要件➢开采许可管理核心要件
➢颁发勘查许可证依据➢颁发开采许可证依据
➢勘查作业的依据➢开采作业的依据
➢勘查活动监管依据➢开采活动监管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临时编制指南➢《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临时编制指南(非油气矿产)》与2024年印发的《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非油气)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33号文)在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上基本保持一致。➢《临时编制指南》未做大的调整,主要考虑是自然资办发〔2024〕33号文在制定时,已经与当时的矿产资源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做了衔接,因此目前的《临时编制指南》是符合新《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的。➢《临时编制指南》仅在个别地方做了小的修改,如在论证开采方式部分,增加了“对减少地质环境破坏,土地、植被损毁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将“承诺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三率’指标要求”修改为“需提出有效措施确保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达到国家有关标准要求”。➢专业术语变化,比如“矿区范围”调整为“开采区域”等。第二篇编制大纲前言 编制注意事项➢1.编制目的属于申请采矿许可变更的,应阐述清楚为什么要变更,变更的内容和依据是什么。➢2.编制依据中的前期工作进展情况,还需阐述现场调查情况,尤其对于涉及开采区域确定的项目以及由地下开采变更为露天开采项目。第一章 编制注意事项➢1.地理位置与区域概况中需要闸述清楚周边相邻矿业权设置情况。➢2.简述清楚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续期和变更等情况,比如探矿权首设情况、缩减面积情况等。➢3.申请采矿许可变更的,阐述保有资源储量、矿山开采区域、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等变化情况。第二章 编制注意事项➢1.矿床地质与矿体特征按照编制提纲进行简述,不需要把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的相关内容全部照搬。➢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水文、工程、环境地质条件)的叙述,主要应以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为依据,其主要内容及结论要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意见书保持一致。具体要求参照《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20)执行。➢3.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未按《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2020)分类的,应按相关要求进行转换,重新分类。➢4.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能否作为编制开采方案的依据,要注意两点:•一是评审备案的范围和权限。按照自然资规〔2023〕6号文执行,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二是勘查程度要求。按照自然资规〔2023〕4号文件规定,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关于采矿权变更范围报告的勘查程度评价,参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全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的通报》(自然资办函〔2024〕954号)所附《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执行,如扩大区位于采矿权深部、上部,能利用现有采掘系统和选矿工艺开发的,评价扩大区是否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第三章 编制注意事项➢1.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范围与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不一致的,应充分说明理由。➢2.开采区域包含储量估算范围、井巷工程等开采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的立体空间区域,不包括应纳入采矿用地范畴的工业广场、选厂、尾矿库等。➢3.申请开采区域与禁限区重叠情况,目前需要油气中心发函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4.露天开采的,重点论证确定的经济合理剥采比和最终开采境界,无需论述具体的采剥工作、台阶参数等;地下开采的,重点论述开拓方式和主要井巷工程空间分布位置,主要目的是合理确定开采区域,无需论述具体的开拓运输方案比选。➢5.矿山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满足矿山设计、开发建设要求,还需要考虑三方面因素:一是地表因素。适当考虑地下开采的地表移动线、露天开采的爆破影响线,主要井巷工程布置在地表岩石移动监测范围以外。二是适当定量外推。根据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的边界线,在不超出探矿权范围的情况下可适当外推。三是便于登记,拐点坐标不宜过多。第四章 编制注意事项➢1.确定的开采矿种与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确定的主要矿产和共伴生矿产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说明原因。➢2.地下开采的,开采顺序只需说明矿区分期或分区总体开采顺序,对中段、采区(或矿块)开采顺序不需论述;采矿方法中无需论述具体的采场结构参数、回采工艺等。➢3.采矿方法等要符合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规定,如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矿山开发应一次性总体设计。➢4.初步估算的设计利用资源量包括评审备案资源量(保有)除压覆资源外的全部矿体资源量;对于推断资源量,按照采矿设计规范,根据矿床赋存特征和勘探工程控制程度选取可信度系数。初步估算的设计可采储量要扣除全部设计损失量。➢5.生产矿山调整生产规模的,应该提供相应主管部门的核准/批复文件。矿山服务年限一般包含基建期。➢6.矿山生产规模尽量与资源储量规模相匹配。关于储量规模的划分按照《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DZ/T 0400-2022)执行。矿山生产规模划分按照国土资发〔2004]208号执行。➢7.选矿部分的编写内容,一般包括矿石性质(工艺矿物学研究);试样的代表性;选矿试验研究程度(内容和深度)需满足相关要求;在选矿试验研究结果或生产实践基础上提出初步选矿方案(选别工艺流程、产品方案)。➢8.矿产资源“三率”指标的计算要正确,参照《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指标及其计算法》(GB/T42249-2022),尤其综合利用率的计算。附图 编制注意事项➢1.叠合图中应注明各范围的拐点坐标、面积、标高等信息,比例尺要合适。图中信息不涉及工业场地、排土场、尾矿库等➢2.若有十分必要图件(如选矿流程图等),建议可以在正文作为插图。
重视开采方案的编制、审查➢新《矿产资源法》关于开采方案的定位、作用与以往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发生重大变化,一定要重视开采方案的编制、审查工作。➢开采方案编制、审查重点聚焦开采区域科学合理设置、资源合理开采和节约集约利用,并为矿山初步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提供符合矿产资源管理要求的基本框架和前置约。➢开采方案的编制内容、深度虽然做了精简优化,但并不是降低审查要求。有些内容比如开拓方案比选论证、建设规模的比较等工作仍需要做在前面,只是不需要在开采方案中体现详细过程。➢对临时编制指南中没有要求的内容,不要求编写也不做审查,比如防治水方案、厂址选择、排士场、尾矿设施、设备选型、技术经济指标等。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接收申请、受理审查➢第三章 组织专家审查➢第四章 组织专家复核 ➢第五章 发送审查结果➢第六章 备案归档➢第七章 专家和工作人员纪律要求➢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 根据自然资源部工作安排,自然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油气中心)作为组织审查单位在部有关司局指导下组织专家按照规定对自然资源部政务大厅(以下简称政务大厅)移交的开采方案进行审查,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研究室承担。➢第五条 开采方案自受理到完成评审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涉及征求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意见现场核查、评审过程中方案修改及复核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第六条 开采方案审查情形包括首次电请采矿许可证、变更开采区域(拟扩大或缩小开采区域内涉及资源储量或采矿工程)、变更(含增列)矿种和变更开采方式以及按部要求其他需要审查的情形。➢第七条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政策、技术标准、保密等规定要求,遵循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开采方案审查,保证组织审查工作的规范性和严谨性,聚焦开采区域科学合理设置、资源合理开采和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服务申请人第八条 为保障审查时效,开采方案审查节点组织审查人员应设置AB角。
第二章 接收申请、受理审查
第三章 组织专家审查➢第十三条 开采方案由专家组进行审查,实行专家负责制,审查专家对开采方案的合规性、技术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对审查意见负责。➢第十四条 确定需要组织专家审查的项目,油气中心确定项目承办人,根据申请采矿项目所在地区合理性等进行审查,并对审查意见负责。所属行业、开采方式等,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地质、水工环、采矿、选矿等方面专家5-7名,组成专家组。• 开采方案审查专家库的管理,以及审查专家的选取、回避等要求按照《自然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究中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方案审查专家管理办法(试行)》(自然资油发〔2025〕21号)执行。➢第十五条 油气中心在组织召开审查会前,通知审查专家查阅开采方案申请材料。审查专家在召审查会前形成个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要求见附件2、审查要点见附件3)。➢第十六条 油气中心承办人员起草开采方案审查会议通知(格式见附件4),按要求组织召开专家审查会。• 参会人员包括:专家组成员、开采方案提交单位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及项目负责人员、开采方案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员、油气中心有关人员,根据相关要求邀请矿业权司、采矿项目所在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采矿权管理有关人员参加。➢第十七条 专家审查会原则上采用现场会议审查方式进行,复核会可采用视频会议、函审等方式。➢第十八条 会议由油气中心主持,审查会前宣读审查纪律,并对会议过程和专家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开采方案审查环节由专家组长主持,开采方案提交单位、编制单位人员汇报开采方案有关情况,涉及确定开采区域的项目,应提供相应的影像资料。• 专家进行质询、讨论。专家依据有关规定对开采方案申请材料进行全面认真审查,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第十九条 专家组长根据专家意见和会议讨论形成的意见,汇总形成专家组审查意见,并做出专家组是否通过审查的结论(审查意见格式见附件5,专家名单格式见附件6)。通过审查的,专家组出具同意通过审查的意见;需要复核的,专家组长汇总各专家主要意见,填写《开采方案审查主要修改意见汇总表》(格式见附件7),待申请人修改后复核;不子通过的,专家组出具不子通过审查的意见并在专家组审查意见上写明不予通过的理由。审查结果应在审查会上当场宣布。• 专家之间存在分歧意见的,应进行充分讨论并做出明确结论。➢第二十条 有必要到实地调查的,油气中心可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调查。专家差旅费用由油气中心承担并按照规定给予专家咨询劳务费。➢第二十一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审查;(一)审查中发现送审资料失实、弄虚作假的;(二)报告编写质量差,需要系统修改的;(三)严重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管理规定的;(四)审查专家组认为不子通过评审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二条 需要复核的开采方案,申请人应在要求的时间内(一般10个工作日)按照专家组意见完成修改,并提交修改情况对照表(格式见附件8),报送油气中心组织专家复核。➢第二十三条 油气中心收到修改后的开采方案,通知审查专家查阅相关材料,及时组织参与审查的相关专家及开采方案提交单位、编制单位召开复核会(格式见附件9)。➢第二十四条 经专家复核,开采方案修改达到要求的,由专家签字确认,专家组出具同意通过审查的意见。• 未按时送交修改的开采方案,或经复核仍未达到要求的,专家组出具不予通过的审查意见。附件2 开采方案专家个人审查意见要求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1704 号)和《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临时服务指南》,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管理政策等进行审查。专家个人审查意见编写的要求如下:一、基本情况根据所负责审查的专业,概述开采方案编制内容是否符合自然资办函(2025〕1704 号文和《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临时服务指南》及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二、审查意见围绕本专业审查要点,提出审查意见。三、存在问题及修改建议指出所负责审查专业及相关专业内容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于必须修改完善的,应提出相应的具体修改完善意见;无须修改的,也应明确无须修改的意见。四、有关建议对下一步工作的建议;风险提示等。五、结论明确是否同意通过评审。注意事项和相关要求:(一)专家个人书面审查意见应与会上发表意见一致。不一致的由本人在审查会上做出相应修改,并签字确认。(二)审查专家对所负责的专业及相关专业内容进行文、图、表全面审查,问题和意见应在审查会上一次性提出,原则上会后不再提出新的问题和意见。(三)复核时,专家应在个人意见修改对照表上明确修改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同意通过评审,并签字确认。附件3 开采方案审查要点根据《矿产资源法》《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1704号)、《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临时服务指南》《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等文件和《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地质矿产行业标准等设计规范和标准,矿产资源开采方案(非油气矿产)(以下简称开采方案)审查重点聚焦开采区域科学合理设置、资源合理开采和节约集约利用。一、合规性审查1.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查情形自然资办函(2025〕1704号文件规定开采方案编制的情形:矿业权人首次申请采矿许可证、变更开采区域(拟扩大或缩小开采区域内涉及资源储量或采矿工程)、变更(含增列)矿种和变更开采方式。2.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查权限自然资规〔2023〕6号文规定自然资源部出让登记权限的9个非油气矿种(放射性矿产除外):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3.矿业权权属证明是否合法有效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勘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采矿权)、采矿许可证,矿业权出让合同,或者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确定矿区范围的文件(划定矿区范围批复)等,应合法、有效。4.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否评审备案开采方案编制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审备案;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的权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自然资规〔2023)6号文规定了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权限:自然资源部负责本级已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工作,其他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5.勘查程度是否符合要求自然资规〔2023〕4号文件规定:探矿权转采矿权,应当依据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资源储量规模为大型的非煤矿山应当达到勘探程度,其他矿山应当达到详查(含)以上程度。关于采矿权变更范围报告的勘查程度评价,参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2023年全国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情况的通报》(自然资办函〔2024〕954号)所附《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执行。6.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等如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矿山最低生产规模要求等。二、报告编制格式审查开采方案编制格式应符合自然资办函〔2025)1704号文件以及《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临时服务指南》要求。1.报告装订顺序(1)封面;(2)扉页;(3)编写人员名单表;(4)编制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如有);(5)开采方案编制信息及承诺书;(6)开采方案综合信息表;(7)目录;(8)正文;(9)附件;(10)附图。2.名称及信息填写是否规范(1)封面、扉页、《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编制信息及承诺书》《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综合信息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准确;开采方案编写人员名单表是否齐全,编写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要求。(2)加盖公章审查。封面和扉页是否加盖矿业权人和编制单位公章;《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编制信息及承诺书》是否加盖矿业权人公章。三、开采方案编制目的和依据审查1.开采方案编制目的是否明确,是否符合规定的审查情形。2.开采方案编制依据是否充分。改、扩建矿山是否对生产实际资料介绍说明。四、矿山基本情况审查1.地理位置与区域概况是否阐述清楚;矿区交通位置图是否清晰,能否说明项目地内外部交通等基础建设条件;周边矿业权信息是否清楚。2.矿业权人的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是否说明清楚。3.矿山勘查、开采历史及现状情况是否阐述清楚。4.申请采矿许可证变更的,在说明矿山现状的基础上,对保有资源储量、矿山开采区域、开采方式、生产规模等变化情况的描述是否清楚。5.已有其他部门批复情况是否说明清楚。五、矿区地质与矿产资源情况审查1.区域地质特征,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的叙述是否清楚;矿体总数,矿体空间分布范围、分布规律及相互关系的叙述是否清楚。2.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文件,地质勘查工作是否达到相应的勘查程度,是否可以作为开采方案编制的依据。3.矿床开采技术条件(水文、工程、环境地质条件)的叙述,主要应以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为依据,其主要内容及结论是否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意见书保持一致。4.矿产资源储量情况的编写内容是否符合自然资办函〔2025〕1704号文件要求。5.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未按《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GB/T17766-2020)分类的,是否按相关要求进行转换,重新分类。六、开采区域审查1.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情况是否对申请开采区域符合矿产资源规划情况进行说明。2.可供开采矿产资源范围可供开采的矿产资源范围与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估算范围是否一致(包括平面范围和垂向范围)。不一致的应说明理由。3.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是否合理(1)申请的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大剥离范围(包括平面范围和垂向范围)是否合规。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原则上不得超出探矿权范围(探矿权转采矿权的)(2)对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围(包括平面范围和垂向范围)科学合理性的技术论证是否充分。露天开采的,重点论证确定的经济合理剥采比和最终开采境界,无需论述具体的采剥工作、台阶参数等;地下开采的,重点论述主要井巷工程空间分布位置,主要目的是合理确定开采区域,无需论述具体的开拓运输方案比选。4.申请开采区域与相关禁限区的重看情况(1)申请开采区域是否与自然资规〔2023〕4号文中规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禁限区重叠(勘查开采禁限区的具体内容见自然资规〔2023〕4号文及《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临时服务指南》)(2)若涉及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禁限区重叠的,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或是否有相关主管部门明确的处置意见。(3)申请开采区域是否与其他已设矿业权重叠,若重叠,是否符合自然资规〔2023〕4号文相关规定。5.申请开采区域是否合规、合理(1)申请开采区域是否合规、科学合理。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扩界的,是否符合自然资规〔2023〕6号文关于矿业权协议出让的相关规定。(2)申请开采区域信息是否全面、正确,包括:申请开采区域的拐点坐标表(含顺序号、X直角坐标、Y直角坐标、开采区域标高、面积);图形文件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高程系统采用“1985年国家高程基准”,分带采用3度分带;直角坐标保留2位小数,面积保留4位小数。七、矿产资源开采与综合利用审查1.开采矿种(1)确定的开采矿种与经评审备案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确定的主要矿产和共伴生矿产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应说明原因。(2)对设计利用矿种能否体现资源综合开采和合理利用的要求。对未设计利用的矿种,应说明原因。2.开采方式是否科学合理(1)开采方式的确定是否结合矿床实际进行了分析研究和论证。(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对开采方式的确定、矿山建设生产的影响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说明。(3)开采方式的确定是否对减少地质环境破坏,土地、植被损毁所采取的必要预防控制措施进行了说明。(4)露天开采的,初步考虑的开采顺序是否合理;是否按照要求确定最优露天开采境界;初步估算的设计利用资源量及所占比例、设计可采储量是否合理,设计利用资源量与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不一致时,是否进行了详细说明;是否提出有效措施确保开采回采率达到国家“三率”指标要求。(5)地下开采的,初步考虑的开采顺序是否合理(仅需说明矿区分期或分区总体开采顺序,对中段、采区(或矿块)开采顺序不需论述);初步确定的采矿方法是否合理,是否经过选择比较(采矿方法中无需论述具体的采场结构参数、回采工艺等);初步估算的设计利用资源量及所占比例、设计可采储量是否合理,设计利用资源量与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不一致时,是否进行了详细说明;是否提出有效措施确保开采回采率达到国家“三率”指标要求。(6)露天和地下联合开采的,初步确定的分布界线是否合理,是否阐明二者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相互关系。3.拟建生产规模拟建生产规模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论证,是否满足最低生产规模要求;生产矿山调整生产规模的,是否具有相应主管部门的核准/批复文件;估算矿山服务年限是否合理。4.资源综合利用(1)选矿回收率。矿石性质描述是否清楚;选矿试验研究程度(内容和深度)是否满足相关要求;试样是否具备代表性;根据选矿试验研究结果或生产实践提出的初步选矿方案(选别工艺流程、产品方案)是否可行;是否提出有效措施确保选矿回收率达到国家“三率”指标要求。(2)综合利用率。有共、伴生矿产的,采选方案能否体现综合开采、综合利用的原则;共伴生资源情况介绍是否清楚,利用措施是否合理可行;综合利用率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提出有效措施确保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率达到国家“三率”指标要求。(3)资源保护。对暂时不能综合开采或者必须同时采出但暂时不能综合利用的矿产,是否采取了有效保护措施,防止损失破坏。八、结论审查1.结论格式和整体内容是否符合自然资办函〔2025〕1704号文件要求。2.结论具体内容与前文是否一致。九、附图审查图件比例适中、清晰美观、图例规范、便于阅读。叠合图(申请开采区域与探矿权范围或原采矿权平面范围、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井巷工程设施分布范围或者露天剥离范图之间的空间位置关系图)是否能准确、规范、清晰展示上述范围的位置关系,是否注明拐点坐标、标高和面积。
附件5 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专家组审查意见(模板)
开采方案名称
申请人
专家组审查意见___年___月___日,受自然资源部委托,自然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在北京组织专家,依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法>实施衔接过渡有关事项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1704号)和《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临时服务指南》等文件,对××公司提交、××单位编制的《××矿开采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行了审查,专家组在阅读报告、听取介绍、质询和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查意见如下:1.《方案》编制目的。《方案》编制目的属于矿业权人首次申请采矿许可证或变更开采区域(拟扩大或缩小开采区域内涉及资源储量或采矿工程)、变更(含增列)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的主要内容是××。2.矿区地质与矿产资源情况。依据《××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20××〕××号)和评审备案证明(×X〔20××〕××号),地质勘查程度达到勘探(详查),可作为编制开采方案的依据。资源储量利用合理。3.开采区域。《方案》申请开采区域由___个拐点坐标圈定,面积___平方千米,开采标高___,井巷工程标高(露天剥离标高)______。申请开采区域科学合理。4.矿产资源开采。《方案》确定的开采矿种为___,暂不利用矿种为___。开采方式为地下开采(露天开采、露天和地下联合开采),拟建生产规模为___万吨/年,估算矿山服务年限___年(含基建期___年)。矿产资源开采方案合理。5.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方案》提出的初步选矿方案为______,产品方案为______。《方案》对共伴生资源进行了综合开采、合理利用。6.矿产资源“三率”指标。《方案》对确保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综合利用率达到地质矿产行业标准(DZ/T0462.××-2023)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要求提出了有效措施
说明与意见1.矿山建设、生产中须严格执行安全、生态保护等规定。矿山安全、环境影响评价、矿区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等按照各相应主管部门审批的方案执行。2.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审查结论《方案》编制 符合/不符合/基本符合《矿产资源开采方案临时服务指南》要求,同意/不同意/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通过审查。 专家组组长:年月 日附:专家组成员名单
附件8 专家审查意见修改情况对照表
方案名称
序号上会审查稿复核稿
位置提出的修改意见位置修改情况
专家复核意见:
专家签字:年 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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