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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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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3 17:45:56 | 查看全部 |阅读模式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29 号,2024 年 12 月 5 日公布,自 2025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是规范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编制、申报、审批及实施管理的重要规章。以下为要点:
适用范围与核心定位
适用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是确定矿区发展布局、开展煤矿项目前期、办理核准及建设生产的基本依据。
规划编制
编制主体:由省级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具备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编制。
基础条件:应在普查和必要详查地质报告基础上进行,详查及以上含煤区域面积≥矿区含煤面积的60%;多个地质报告时需汇编并取得评审意见。
主要内容:涵盖矿区概况、井田划分、建设规模、开拓方式、洗选加工、资源综合利用、外部条件、总平面布置、生态环保、安全生产、投资估算等,附相关图表与拐点坐标。
规划衔接:需与国家综合能源、煤炭发展、国土空间、矿产资源等规划相衔接。
申报与审批
审批权限:规划总规模超过 1000 万吨 / 年的矿区,由省级部门会同省级煤炭行业管理等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受理与评估: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申报材料后,1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补正;受理后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需涵盖矿区各方面评价并附相关图表。
公众参与:对可能影响公众利益的矿区,报批前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批复:同意则下达批复文件并抄送相关省(区、市)及国务院有关部门;不同意则告知申报单位。
规划管理与实施
动态管理:根据产业发展与实施条件变化进行修编或局部调整。
重大调整情形:包括矿区主要边界扩大、新增井田、井田合并 / 分立导致总规模增加、已建 / 已核准产能之和超过原规划总规模、单个煤矿规模增幅超 30%(非产能储备煤矿)、涉及自然保护地 / 生态保护红线增多且影响明显、开采方式改变等,需重新修编并同步开展规划环评和水资源论证,按原程序报批。
《煤炭矿区总体规划管理规定》全文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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